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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

来源:延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02 16:27

各科、各直属单位:

现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防动员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市国动办门户网站、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第五条本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七条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延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国动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核实予以确认的,应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义务的;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向本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责任义务和整改违法行为的材料。申请在信用中国(陕西延安)网站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网信办(市信用办)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行政处罚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政秘科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办案机构和政秘科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