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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延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02 16:31

各科、各直属单位:

现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市国动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投诉举报:

(一)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国家、集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二)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五)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六)本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未持有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

(三)本行政执法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四)本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关执法人员已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科室、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联系电话和住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综合科为投诉举报办理机构,负责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交由处理的投诉举报;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

第七条 投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崖里坪村延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科,邮编:716001,电话(传真):0911-8875045,邮箱:yasrfb@yanan.gov.cn。

第八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登记:全面准确做好记录。

(二)受理: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之当事人。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及具体情况,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经查证不属实的,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人,并可以根据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五)反馈:处理结果确定后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